家庭财产保险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浏览数:
文章摘要:产品名称: 家庭财产保险 保险类别: 家庭财产 保险公司: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无年龄限制 缴费方式: 趸缴 缴费期限: 灵活 保障期限: 产品特色: 一、保险财产范围第一条 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一)房屋子及其附属物;(二)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
| 产品名称: | 家庭财产保险 |
| 保险类别: | 家庭财产 |
| 保险公司: |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
| 投保年龄: | 无年龄限制 |
| 缴费方式: | 趸缴 |
| 缴费期限: | 灵活 |
| 保障期限: | |
| 产品特色: | 一、保险财产范围第一条 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一)房屋子及其附属物;(二)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草、树木、宠物、照像机、音像制品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
| 保险责任: | 二、保险责任第三条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五)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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