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筱萸让我们多了一份戒心
康劲/文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10日上午在北京被执行死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判处死刑可谓死得其所。
但是,就在对郑筱萸执行死刑的时候,出现了这样一些声音让我们不得不对这件事再做进一步考量。
7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颜江瑛出席国新办新闻发布会时表示:“少数腐败分子出现的这种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对整个系统来说,确实让我们蒙羞。”另外,在近日召开的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上,有监察部官员明确表示:“郑筱萸的问题与提高药品标准、规范药品文号管理的专项工作本身无关。”
来自体制内的两种评价,给大家造成这样一种影响,似乎郑筱萸的职务犯罪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制度无关,完全是一种纯粹的个人行为,他的腐败给全国的药监系统造成了无可挽回的“形象损失”。这样的说法让人感到,社会从制度层面来讲,并没有通过郑筱萸的犯罪而获得更深刻的教训。
郑筱萸留下的社会教训,不在于个人的道德失守和腐化堕落,而在于让大家看到了一种“有组织”或“系统性”的“改革中的腐败”。综观他的犯罪经历,其中不仅有上级与下级之间、企业与官员之间的权钱交易,更在于他作为制度的设计者,在新制度诞生前,就为自己预留了权力寻租获利的缝隙。他本是改革的执行者,但却成了借改革之机的最大牟利者。郑筱萸现象是一个非常可怕的教训,当年因药监管理地方分权,而造成了种种乱象,人们希望药监系统能够垂直管理,但是改革的结果却是少数人从此大权独揽;人们希望传统制药企业能踏上现代化生产的列车,结果,在地标升国标及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中,郑筱萸等人拥权自肥……
通过郑筱萸案,我们更应该警惕一些人借改革牟利。改革者往往集旧体制的终结和新体制的设计于一身,站在时代的前沿,多数人心底无私,但总有少数如郑筱萸者总是暗藏黑手,他们在创立新体制、新制度的过程中为自己预设权力寻租空间。
郑筱萸在职时创设的药品监管新体制,不会一夜之间因他的死而废除,现在没有必要把郑筱萸与现行的药品监管制度区别开来,也没有必要为了维护现行监管制度的权威,而把郑筱萸之死归咎于个人的行为。
(来源: 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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