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东岂肯轻易减持股份
周到/文
作者认为: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不容动摇的。同时,要实现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所说的“发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导向性作用,促进资本市场实现长期、稳定发展”,事实上也离不开国有资本对上市公司的整体控股。
明了国有资本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就毋须对国有股东未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作锱铢必较的估计。国有资本相对或绝对控股上市公司的尺度是由国务院国资委决定的,这也不是舆论可以妄加猜测的。目前,“大非”股份主要由国有股东持有。这就意味着,我们统计每月、每年的“大非”“解冻”数量,多少有些无聊。
股权分置改革以来,包括一些主流媒体在内的舆论,对“大非”等主体的股票减持,存在较大的认识误区。它们不仅计算年度“大非”“解冻”几何,甚至还精细到月度“解冻”数量,以描述扩容压力。实践证明,这种理解是无知的,因而也缺乏指导意义。
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股权分置改革并不导致国有资本放弃对上市公司的整体控股,这从一开始就是明确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启动后,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就表示:从出资人的角度说,不会将股权全部转让出去,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仍需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也指出:“现有的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后是不是实际进入流通,不仅取决于股东的策略选择,而且要受到相关制度的约束”。
实际上,早在资本市场设立之初,我们对国有资本控股上市公司,就有具体政策。《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关于特定行业和特定企业以及在本地区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企业,要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该国有法人单位应为纯国有企业或国家独资公司)的控股地位”;“绝对控股是指国家持股比例高于50%;相对控股是指国家持股比例高于30%低于50%”。《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仍一以贯之。
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和受让的管理办法的出台,继续体现了上述原则。《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其着眼点远远高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需要。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对此,舆论的关注并不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一)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二)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但《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却是:国有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受让的股份扣除所出让的股份的余额)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单位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两相比较,不难发现,对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管,要比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严厉得多。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取得控制权,以及国有股东对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受让股份在5%以下,甚至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均不需要国务院国资委批准。这一宽进严出的政策倾向,目的就在于坚持国有资本在上市公司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资本在上市公司中的导向作用。
明了国有资本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就毋须就国有股东未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作锱铢必较的估计。目前,《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并不要求国有股东标识公开披露。因此,如无新的政策出台,我们很难知道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有多少。同时,国有股东是否愿意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减持毋须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那部分上市公司股份,我们也难以把握。此外,国有资本相对或绝对控股上市公司的尺度,由国务院国资委决定,甚至需要国务院批准。这也不是舆论可以妄加猜测的。目前,“大非”股份主要由国有股东持有。这就意味着,我们统计每月、每年的“大非”“解冻”数量,多少有些无聊。
总体看,国有股东可能减持的股份数量十分有限。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谈到:“如果国有股东可自主转让的股份比例或数量过大,可能会对证券市场形成冲击,不利于证券市场稳定,也不利于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更像是说给证券市场投资者听的,表明了国务院国资委的一种姿态。而这一姿态形成的根本前提,则是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毫不动摇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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