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娃哈哈事件看中国企业信用(1)
文/王育琨
2007年5月9日,法国达能集团致信门户网站,发布对娃哈哈事件进展情况的通告,称已正式启动应对娃哈哈非合资企业的程序。此前一个月,宗庆后高举保护民族品牌的旗帜,与达能展开了对攻战,成为主流媒体的头版报道。一时间,经销商、娃哈哈员工、偏远地区的地方政府、学者们、健力宝等企业纷纷卷了进去。在保护民族品牌的喧闹声中,充斥着火药味。
达能、宗庆后争议的严肃主题
1996年,娃哈哈与法国达能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出资建立了五家公司,共同生产以“娃哈哈”为商标的包括纯净水、八宝粥等在内的产品。当时,娃哈哈商标作价1亿元,以无形资产注入合资公司,占49%的股份,达能与百富勤加起来占51%。伴随着宗庆后与达能签字落笔,《合资经营合同》约定,娃哈哈系列商标的全部权利归入合资公司。亚洲金融风暴之后,香港百富勤在境外将股权卖给了达能,使达能跃升到51%的绝对控股地位。
为了确保合资公司拿到娃哈哈商标,达能与娃哈哈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又在1999年签订了《商标使用合同》。这些合约的目的只有一个:除了合资公司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外,中方不能许可第三方使用娃哈哈商标。若需使用,必须征得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不仅如此,为了顺利通过国家商标局审查,娃哈哈和达能还签订了“阴阳合同(一次交易中同时签订两份不同的合同)”——呈交国家工商局的是简单版本,双方私下约定了一个更为苛刻的详细版本。
这些条款,为今天的纷争埋下了隐患。当宗庆后绕开合资公司,开办了一系列非合资公司,独立经营娃哈哈品牌时,引发了达能的逼宫。
本来两家公司之间的合约纷争需在谈判桌上解决,不必搞群众运动,更不应该将民族大义掺杂其间。达能咄咄逼人,声称要走法律程序。中国目前缺乏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各种法规,说法不一,似乎一切取决于当事人的运作能力。而宗庆后是运作能力很强的人,他不怕打官司。
任何一件事,可以从不同角度找到合理的解释。我们不必担心宗庆后输官司,却要担心他或许会赢官司。在中国局部的胜利,将以中国人更长期的付出为代价:在经济已经全球化的条件下,我们在中国投入过多的民族情感,便平添了中国公司在欧美市场上的艰难。宗庆后不会想到,其中遭受伤害的,远不止其所痴迷的那一点点利益。那是要以无数中国企业的市场份额来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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