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同心两全保险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浏览数:
文章摘要:产品名称: 亲子同心两全保险 保险类别: 少儿保险 保险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第一被保险人30天-14周岁;第二被保险人21-55周岁(必须为第一被保险人的父母)。 缴费方式: 年交、趸交。 缴费期限: 年交至第一 保障期限: 至第一被保 产品特色
| 产品名称: | 亲子同心两全保险 |
| 保险类别: | 少儿保险 |
| 保险公司: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年龄: | 第一被保险人30天-14周岁;第二被保险人21-55周岁(必须为第一被保险人的父母)。 |
| 缴费方式: | 年交、趸交。 |
| 缴费期限: | 年交至第一 |
| 保障期限: | 至第一被保 |
| 产品特色: | 1.将少儿教育金领取与父母定期寿险保障融为一体,体现其最根本理念――“父母保障充足,子女未来无忧”。公众寿险保障观念尚待形成,为人父母者本应了解只有自身保障充分,子女的未来才能有充足的成长费用。但现状是:多数父母宁肯尽其所能为子女投保,也不会为自己安排,我们希望通过本保险的责任形式使父母在为子女投保的同时,唤起父母自身保障意识,也能相应享有较高额度的保障。 2.本保险中教育金领取基本是自15周岁起,仅设计了高中、大学及成人三阶段的领取,主要基于国家实行9年制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家长的投入较少,而自高中教育(15岁)开始,家长便需要自筹部分或全部教育费用。 3.少儿教育金产品实际是督促家长强制储蓄、预留子女教育费用的保险投资品种,它必须以定期缴费、稳健增长为前提。是教育费用的积累,而绝非消费。 |
| 保险责任: | 第一被保险人(少儿)身故,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被保险人(父母)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向第一被保险人支付抚恤金每份1000元,第一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第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向第一被保险人支付抚恤金每份10000元,第一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对第二被保险人的身故及高残责任至第一被保险人满22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止。 第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下列年龄时分别领取:(11-14周岁投保,18周岁起领,按一份计) 领取阶段 高中教育金 大学教育金 发展基金 领取年龄 15岁 16岁 17岁 18岁 19岁 20岁 21岁 22岁 领取金额 200元 200元 200元 400元 400元 400元 400元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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