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少儿两全保险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浏览数:
文章摘要:产品名称: 国寿少儿两全保险 保险类别: 少儿保险 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十四周岁以下。 缴费方式: 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 缴费期限: 至被保险人 保障期限: 本合同生效 产品特色: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
| 产品名称: | 国寿少儿两全保险 |
| 保险类别: | 少儿保险 |
| 保险公司: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年龄: | 十四周岁以下。 |
| 缴费方式: | 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 |
| 缴费期限: | 至被保险人 |
| 保障期限: | 本合同生效 |
| 产品特色: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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