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长绿荫定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浏览数:
文章摘要:产品名称: 成长绿荫定期 保险类别: 少儿保险 保险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第一被保险人(父母之一)21至55周岁;第二被保险人(子女)0至16周岁。 缴费方式: 年交 缴费期限: 25年 保障期限: 25年 产品特色: “成长绿荫定期寿险”是国内第一
| 产品名称: | 成长绿荫定期 |
| 保险类别: | 少儿保险 |
| 保险公司: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年龄: | 第一被保险人(父母之一)21至55周岁;第二被保险人(子女)0至16周岁。 |
| 缴费方式: | 年交 |
| 缴费期限: | 25年 |
| 保障期限: | 25年 |
| 产品特色: | “成长绿荫定期寿险”是国内第一款继承年金给付型的少儿保障保险,保障孩子永远拥有正常的生活和受教育的权利,该保险以第一被保险人(父母之一)的身故(全残)为保险标的,将保险金转换为递增领取的少儿养育年金。主要特点可概括为: 针对性强,特殊时期呵护少儿生存,合理规划,继承年金确保责任延续,保费低廉、最经济实在的风险投资。 |
| 保险责任: | 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按其所交保险费的1.2倍向第二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在第二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前,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之日起,在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及身故或全残之日的每年对应日,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向第二被保险人给付相应保险金(该给付比例在每年给付时,根据第二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分别确定,详见附表),直至第二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日前一日或身故(以先发生者为准),合同终止。 三、在第二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将按照本合同保险金额向第二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四、第二被保险人先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五、第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将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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