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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破壳在即 个人机构均可投资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 时间:2007-11-08 点击:
文章摘要:12日,证监会就《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酝酿许久的公司债发行已基本具备可操作框架。分析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债将进一步丰富投资品种,有利于资本市场平衡发展,它的发行也将有助于缓解当前过剩的流动性。 试点公司仅限于上市
  12日,证监会就《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酝酿许久的公司债发行已基本具备可操作框架。分析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债将进一步丰富投资品种,有利于资本市场平衡发展,它的发行也将有助于缓解当前过剩的流动性。

  试点公司仅限于上市公司

  在这份3000多字的征求意见稿中,证监会对公司债的含义、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以及监督管理等多方面信息作出了明确规范。

  根据征求意见稿,“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中信证券债券市场首席分析师李志强认为,这种限期结构设计非常灵活,使得公司能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合适的融资年限。

  记者获悉,对发行公司债的类型,证监会这次也有所圈定。试点初期,试点公司仅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像股票一样交易

  长期以来,公司债都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条“短腿”。据权威媒体报道,2006年我国公司债规模占GDP的比重仅为1.4%,远远低于美国的40%和韩国的17%。

  不过,这里所指的公司债,绝大多数都是所谓的企业债,由大型国企以经审批的投资项目为基础向国家发改委申请,隐含着政府信用担保,并非建立在企业信用基础上的真正意义的公司债。


  对市场关注的公司债将于银行间市场还是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争论,意见稿规定,公司债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托管。这意味着,未来公司债的流通场所将圈定为交易所市场。中信证券的李志强表示,与很多企业选择的短期融资券不同,公司债如同股票,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机构或个人都可以参与买卖。”

  放权与保护投资者并重

  放松管制、促进发展的市场化思路在《试点办法》中频有体现。《试点办法》规定,证监会对公司债实行核准,公司债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应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发债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这样,债券的价格、评级、持续管理将均由市场的有关方面予以运作,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大,《试点办法》同时严格规定了中介机构等有关各方的责任,加强对其的监管。上述规定,与证监会近年来的监管思路一脉相承。

  从《试点办法》可以看出,证监会赋予了发债公司较大的自主权。比如,公司债的核准过程参照定向增发的有关程序进行;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首次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对于发债公司,除一般性的规定外,只要求其保证净资产质量;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等。

  另外,债券存续期只规定了一年的下限,而没有规定上限,有利于公司根据自身需求,合理安排发债。

  除引入债券受托管理制度外,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范风险,《试点办法》还规定了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制度安排。

  公司债的上市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将遵守所在证券交易场所及相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债提升壳资源价值

  公司债的推出,将给中国公司打开一条高效、低成本的融资渠道,对改善公司融资结构的失衡和融资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有巨大推动作用。它增添了中国债券市场可投资的新品种,还对上市公司壳资源有着巨大的价值提升。

  目前,多家证券公司正积极筹备和遴选上市公司,以帮助它们获得公司债发行试点的资格。这些上市公司能否获得批准,还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首肯。

  有助于缓解流动性过剩

  国信证券固定收益分析师皮敏认为,公司债的破壳,将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平衡发展。

  据称,截至2006年末,上市公司长期借款规模为7000亿元,应付债券1500亿元,其中大部分是金融债。皮敏表示,估计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的规模在2000亿~3000亿元,而根据我国目前企业债的情况,公司债的期限在5~15年可能性较大。

  申银万国研究所分析师梁福涛指出,我国货币流动性过剩并非短暂现象,需要通过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来疏导过剩的流动性。据称,从资本市场均衡发展考虑,当前资本市场有必要大力发展公司债市场,预计到2010年,企业(含公司)债市值有望超过1.5万亿元。本报记者杨斌上海证券报证券市场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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