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发展私募股权基金降温双顺差
来源: 作者:郑晓波 发布时间:2007-11-14 浏览数:
文章摘要: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昨日在“北京国际金融论坛2007年会”上表示,在中国面临国际收支双顺差和社会流动性过多的背景下,中国应该更多地发展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她建议,把外资控股在25%以下的人民币私募基金作为中资基金来对待,以拓宽此类基金的投资范围。她还认为,
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昨日在“北京国际金融论坛2007年会”上表示,在中国面临国际收支双顺差和社会流动性过多的背景下,中国应该更多地发展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她建议,把外资控股在25%以下的人民币私募基金作为中资基金来对待,以拓宽此类基金的投资范围。她还认为,应该允许银行投资私募基金。
吴晓灵说,目前中国双顺差趋势非常严重,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不动用更多的工具对冲过多的流动性。而在社会流动性过多的背景下,中国发展私募股权基金不缺资金,缺的是投资和管理方面的技术。她指出,在中国流动性过多的背景下,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在境内投资的难度将比过去有所加大,此时应更多地发展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
吴晓灵指出,私募股权基金是对实体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对企业成长起到很大的帮助。她认为,对私募股权基金应发挥其正面效应,克服其负面效应,而克服其负面效应的唯一的办法就是要控制它的投资杠杆比例。对于股权基金,应该控制其收购的杠杆比例,而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特别是对冲基金,应该控制它向储蓄类机构融资的比例。
“只有这样,才不至于出现市场的价格波动风险累及银行、寿险公司等储蓄类机构。而银行和寿险公司等储蓄类机构的投资或贷款也应贯彻彻底了解客户的原则,审慎投资,如此才不至于在基金业绩发生波动时引起系统性风险。”吴晓灵说。
吴晓灵认为,当前,中国已经具备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环境。首先,《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为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提供了法律基础;其次,国家制定了对新技术创业投资基金的鼓励政策;第三,《合伙企业法》的出台避免了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双重征税;第四,资本市场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加快发展,为股权基金的投资和退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吴晓灵认为,首先,为解决流动性过多的问题,应更多地发展人民币股权基金。其次,应积极培育基金管理团队,鼓励境外的基金管理团队在中国设立人民币基金培育本土人才。第三,监管当局应协调政策,以审慎原则界定合格的投资人。如应按照年收入或净资产额界定合格的自然人投资者,而以审慎原则界定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第四,应该借鉴地方政府经验,尽快出台合伙制基金的税收征管办法和工商注册程序。第五,尽快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疏通基金退出渠道。对于信托制私募基金投资的企业,证监会应放宽企业上市的相关限制。
对于金融机构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吴晓灵说,应在制定风险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放宽其准入限制。她认为,除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目前可以有一定比例的资金可以投资私募基金外,也可以应该允许银行投资私募基金。但她也表示,银行投资私募基金应要有更多的审慎性管理要求。一要设立投资占资产的比例限制;二要设定最高的风险资产计量权重,其权重甚至可以超过100%;三要有严格的损失拨备要求;四要严格控制所投基金的杠杆率。
吴晓灵说,目前中国双顺差趋势非常严重,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不动用更多的工具对冲过多的流动性。而在社会流动性过多的背景下,中国发展私募股权基金不缺资金,缺的是投资和管理方面的技术。她指出,在中国流动性过多的背景下,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在境内投资的难度将比过去有所加大,此时应更多地发展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
吴晓灵指出,私募股权基金是对实体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对企业成长起到很大的帮助。她认为,对私募股权基金应发挥其正面效应,克服其负面效应,而克服其负面效应的唯一的办法就是要控制它的投资杠杆比例。对于股权基金,应该控制其收购的杠杆比例,而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特别是对冲基金,应该控制它向储蓄类机构融资的比例。
“只有这样,才不至于出现市场的价格波动风险累及银行、寿险公司等储蓄类机构。而银行和寿险公司等储蓄类机构的投资或贷款也应贯彻彻底了解客户的原则,审慎投资,如此才不至于在基金业绩发生波动时引起系统性风险。”吴晓灵说。
吴晓灵认为,当前,中国已经具备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环境。首先,《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为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提供了法律基础;其次,国家制定了对新技术创业投资基金的鼓励政策;第三,《合伙企业法》的出台避免了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双重征税;第四,资本市场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加快发展,为股权基金的投资和退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吴晓灵认为,首先,为解决流动性过多的问题,应更多地发展人民币股权基金。其次,应积极培育基金管理团队,鼓励境外的基金管理团队在中国设立人民币基金培育本土人才。第三,监管当局应协调政策,以审慎原则界定合格的投资人。如应按照年收入或净资产额界定合格的自然人投资者,而以审慎原则界定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第四,应该借鉴地方政府经验,尽快出台合伙制基金的税收征管办法和工商注册程序。第五,尽快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疏通基金退出渠道。对于信托制私募基金投资的企业,证监会应放宽企业上市的相关限制。
对于金融机构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吴晓灵说,应在制定风险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放宽其准入限制。她认为,除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目前可以有一定比例的资金可以投资私募基金外,也可以应该允许银行投资私募基金。但她也表示,银行投资私募基金应要有更多的审慎性管理要求。一要设立投资占资产的比例限制;二要设定最高的风险资产计量权重,其权重甚至可以超过100%;三要有严格的损失拨备要求;四要严格控制所投基金的杠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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