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定之:大力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14 浏览数:
文章摘要:同志们: 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由目前的6个省(区)扩大到全国31个省(市、区)。这次会议的任务是,认真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研究部署扩大试点工作,大力培育适合“三农”特点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效支持社会主义新
同志们:
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由目前的6个省(区)扩大到全国31个省(市、区)。这次会议的任务是,认真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研究部署扩大试点工作,大力培育适合“三农”特点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效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七大,把农村金融问题列入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强调要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家宝总理日前专门就扩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做出重要批示,强调指出,“扩大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是加强金融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加强领导,密切同地方的配合,加大监管力度,防范金融风险,随时注意总结经验,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取得明显成效。”明康主席批示指出,总理的批示是对我们创举的支持和指导。这是金融服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重大突破,在过去金融服务分布图集准备和六省(区)试点等工作中取得的成绩是历史性的。盼继续努力,扎实工作,把扩大试点工作稳步推向深入。刚才,景范同志对先期试点的6省(区)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深刻认识大力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农民及农村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缓解。但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农村金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农村金融体系结构和运作机制仍然存在严重缺陷。突出表现在,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成为现阶段制约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着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大局,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培育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积极构建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贴近“三农”、服务高效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一)大力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内在要求。长期以来,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影响,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严重滞后,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城乡金融二元化问题日益突出,金融资源配置严重扭曲。特别是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后,商业利益驱动下的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弃乡进城,大量收缩撤并县及县以下地区的机构网点,加之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导致农村地区机构种类单一,网点覆盖率低,服务功能残缺,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同时,由于农村信用社自身包袱沉重,支农能力有限,其他各类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缓慢,农民与农村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一直不同程度存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连续三年下发中央一号文件,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出现了新的深刻变化,这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要积极适应“三农”发展新变化,与时俱进,顺势而为,在继续深化现有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基础上,按照“三农”发展新需求,大力培育适合“三农”特点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着力满足不同层次的农村金融需求。
(二)大力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支持农村地区加快发展的正确选择。去年底,为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问题,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并选择四川、内蒙古等6省(区)开展试点工作。经过各有关方面近一年的共同努力,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丰富经验,达到了预期效果,探索建立了农村金融供给的新渠道,创造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新模式,增强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新活力。实践证明,按照“低门槛、严监管”原则,引导社会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创业发展,这一决策是正确的、及时的、有效的,是符合现阶段“三农”经济发展需要的,是符合广大农民群众意愿的。特别是试点工作中形成的一系列好的做法和积累的宝贵经验,为进一步扩大试点创造了条件。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各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通力配合,得益于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鼎力支持,得益于社会各界特别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广泛认同、踊跃参与,得益于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精心组织、有效指导。借此机会,我谨代表银监会党委,向关心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工作在试点工作一线的基层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表示诚挚的慰问!
(三)大力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广大农村地区的迫切愿望。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发布后,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社会各类资本包括外资的参与热情高涨,要求投资设立村镇银行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愿望迫切。6省(区)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其他非试点省份也以不同形式纷纷提出参加试点的意愿和要求。总体看,经过先期试点,6省(区)农村金融服务状况虽然得到了初步改善,但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供需矛盾仍很突出,农村金融服务不足问题在各地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即使是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也存在一些农村金融服务相对不充分的地区和领域,需要通过进一步扩大试点逐步加以解决。
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大局意识,切实把扎实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摆到突出位置,精心组织,严密实施,确保新型机构试点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努力在推动解决“三农”服务不足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和实质性突破。
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由目前的6个省(区)扩大到全国31个省(市、区)。这次会议的任务是,认真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研究部署扩大试点工作,大力培育适合“三农”特点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效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七大,把农村金融问题列入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强调要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家宝总理日前专门就扩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做出重要批示,强调指出,“扩大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是加强金融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加强领导,密切同地方的配合,加大监管力度,防范金融风险,随时注意总结经验,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取得明显成效。”明康主席批示指出,总理的批示是对我们创举的支持和指导。这是金融服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重大突破,在过去金融服务分布图集准备和六省(区)试点等工作中取得的成绩是历史性的。盼继续努力,扎实工作,把扩大试点工作稳步推向深入。刚才,景范同志对先期试点的6省(区)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深刻认识大力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农民及农村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缓解。但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农村金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农村金融体系结构和运作机制仍然存在严重缺陷。突出表现在,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成为现阶段制约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着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大局,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培育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积极构建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贴近“三农”、服务高效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一)大力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内在要求。长期以来,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影响,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严重滞后,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城乡金融二元化问题日益突出,金融资源配置严重扭曲。特别是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后,商业利益驱动下的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弃乡进城,大量收缩撤并县及县以下地区的机构网点,加之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导致农村地区机构种类单一,网点覆盖率低,服务功能残缺,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同时,由于农村信用社自身包袱沉重,支农能力有限,其他各类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缓慢,农民与农村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一直不同程度存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连续三年下发中央一号文件,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出现了新的深刻变化,这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要积极适应“三农”发展新变化,与时俱进,顺势而为,在继续深化现有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基础上,按照“三农”发展新需求,大力培育适合“三农”特点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着力满足不同层次的农村金融需求。
(二)大力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支持农村地区加快发展的正确选择。去年底,为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问题,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并选择四川、内蒙古等6省(区)开展试点工作。经过各有关方面近一年的共同努力,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丰富经验,达到了预期效果,探索建立了农村金融供给的新渠道,创造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新模式,增强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新活力。实践证明,按照“低门槛、严监管”原则,引导社会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创业发展,这一决策是正确的、及时的、有效的,是符合现阶段“三农”经济发展需要的,是符合广大农民群众意愿的。特别是试点工作中形成的一系列好的做法和积累的宝贵经验,为进一步扩大试点创造了条件。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各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通力配合,得益于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鼎力支持,得益于社会各界特别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广泛认同、踊跃参与,得益于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精心组织、有效指导。借此机会,我谨代表银监会党委,向关心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工作在试点工作一线的基层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表示诚挚的慰问!
(三)大力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广大农村地区的迫切愿望。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发布后,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社会各类资本包括外资的参与热情高涨,要求投资设立村镇银行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愿望迫切。6省(区)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其他非试点省份也以不同形式纷纷提出参加试点的意愿和要求。总体看,经过先期试点,6省(区)农村金融服务状况虽然得到了初步改善,但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供需矛盾仍很突出,农村金融服务不足问题在各地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即使是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也存在一些农村金融服务相对不充分的地区和领域,需要通过进一步扩大试点逐步加以解决。
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大局意识,切实把扎实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摆到突出位置,精心组织,严密实施,确保新型机构试点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努力在推动解决“三农”服务不足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和实质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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