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意外伤害保险计划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浏览数:
文章摘要:产品名称: 综合意外伤害保险计划 保险类别: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公司: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18-60。 缴费方式: 年缴、趸缴。 缴费期限: 保障期限: 至64岁。 产品特色: 提供全面的意外伤害保障,包括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意外医药补偿、意外事
| 产品名称: | 综合意外伤害保险计划 |
| 保险类别: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 保险公司: |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
| 投保年龄: | 18-60。 |
| 缴费方式: | 年缴、趸缴。 |
| 缴费期限: | |
| 保障期限: | 至64岁。 |
| 产品特色: | 提供全面的意外伤害保障,包括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意外医药补偿、意外事故双倍给付、意外住院给付。不分职业等级(但拒保31种职业)。提供四种计划,客户可依照个人需要选择购买。不按年龄收费,投保年龄18至60周岁,可以续保至6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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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责任: | 宝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因遭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不同程度的残疾或因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烧伤且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导致Ⅲ度烧伤,可获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 附加宝康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若遭受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按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免赔额后的余额给付意外医药补偿金。 附加特别加惠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在该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该附加合同所约定的特定意外事故,则按其附加的主合同或附加的附加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后,再按同等金额进行给付。 附加意外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在该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遇该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入住医院治疗,按该附加合同每日意外住院给付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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