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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绿色救助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浏览数:
文章摘要:产品名称: 太平洋绿色救助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类别: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16-70 缴费方式: 年缴、趸缴。 缴费期限: 灵活选择 保障期限: 产品特色: 一样的费用,更贴切的身故保障:本计划根据人的
产品名称: 太平洋绿色救助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类别: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16-70
缴费方式: 年缴、趸缴。
缴费期限: 灵活选择
保障期限:
产品特色: 一样的费用,更贴切的身故保障:本计划根据人的风险变化的一般规律,把身故风险保障划分为小于16周岁、16-25周岁、26-60周岁和61-70周岁四档,一经投保,在相同的缴费情况下,身故保障金额会根据年龄变化。在26-60周岁阶段达到最大值-保险金额的5倍。 一单两能,更周到的残障保障:本计划还具有意外伤害致残保障功能,对因意外伤害致残的被保险人根据伤残程度给付保险金。 经济合理 灵活多样:本计划设有趸缴、5年缴、10年缴和20年缴等多种缴费方式。保费不随年龄增长而增加。 疾病身故保费返还: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本公司退还所缴保险费 (不包含健康核保加费部分)。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选择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一、基本保障 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交通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2、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交通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交通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身故、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保障 1、急救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交通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而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药费、手术费、治疗费、检查费、护理费和床位费,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急救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交通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2、误工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交通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每天30元的误工、停薪补贴保险金,最长以90天为限。3、看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交通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如确需亲属照顾的,经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对亲属照顾所支出的合理的一般交通费用予以补偿。4、转院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交通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如确需转院治疗的,经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对转院治疗所支出的合理的一般交通费用予以补偿。5、身故处理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交通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对其身故处理所需费用予以补偿。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急救、误工、看护、转院、身故处理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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