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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条款(1999.6)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浏览数:
文章摘要:产品名称: 泰康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条款(1999.6) 保险类别: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16-60 缴费方式: 趸缴 缴费期限: 一年 保障期限: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
产品名称: 泰康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条款(1999.6)
保险类别: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16-60
缴费方式: 趸缴
缴费期限: 一年
保障期限: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及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本合同身故保险金与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或身体残疾达到本公司《人身保险残疾程度表》第一级、第二级和第三级时,本公司在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身体残疾之日以及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 % 给付收入保障年金。本合同的收入保障年金共给付五次。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和收入保障年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拒捕行为;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它医疗所致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滑雪、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因精神病所致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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