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浏览数:
文章摘要:产品名称: 泰康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类别: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凡在校学生 缴费方式: 趸缴 缴费期限: 一年 保障期限: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 产品名称: | 泰康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 保险类别: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 保险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年龄: | 凡在校学生 |
| 缴费方式: | 趸缴 |
| 缴费期限: | 一年 |
| 保障期限: | |
| 产品特色: | |
| 保险责任: |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附表所列残疾之一时,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及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其残疾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如合并以前的残疾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本合同身故保险金与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本人支付的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50元,本公司按超过免赔额50元以上的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本项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本项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人民币10元,每次住院天数以九十日为限。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除外责任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身故、身体残疾或治疗,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和住院津贴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拒捕行为;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它医疗所致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滑雪、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三、被保险人因精神病所致事故;十四、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十五、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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