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浏览数:
文章摘要:产品名称: 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类别: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16-69 缴费方式: 趸缴 缴费期限: 一年 保障期限: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一、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
| 产品名称: | 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 保险类别: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 保险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年龄: | 16-69 |
| 缴费方式: | 趸缴 |
| 缴费期限: | 一年 |
| 保障期限: | |
| 产品特色: | |
| 保险责任: | 一、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附表所列残疾之一时,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及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其残疾属于同一器官部位时,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如合并以前的残疾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三、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与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拒捕行为; 三、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七、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它医疗所致事故; 八、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滑雪、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 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十一、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 被保险人因精神病所致事故。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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