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家庭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浏览数:
文章摘要:产品名称: 泰康家庭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保险类别: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16-60 缴费方式: 灵活 缴费期限: 灵活 保障期限: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
| 产品名称: | 泰康家庭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
| 保险类别: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 保险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年龄: | 16-60 |
| 缴费方式: | 灵活 |
| 缴费期限: | 灵活 |
| 保障期限: | |
| 产品特色: | |
| 保险责任: | 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附表所列残疾之一时,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及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其残疾属于同一器官部位时,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如合并以前的残疾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与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本人支付的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100元,本公司按超过免赔额100元以上的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本项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总额不超过2000元。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本项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总额不超过2000元。 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人民币20元,每次住院天数以九十日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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