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卡(B)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浏览数:
文章摘要:产品名称: 吉祥卡(B) 保险类别: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6周岁至65周岁 缴费方式: 缴费期限: 一年 保障期限: 一年 产品特色: 《吉祥卡(B)》保险由《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与《附加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险》组合而成缴
| 产品名称: | 吉祥卡(B) |
| 保险类别: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 保险公司: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年龄: | 6周岁至65周岁 |
| 缴费方式: | |
| 缴费期限: | 一年 |
| 保障期限: | 一年 |
| 产品特色: | 《吉祥卡(B)》保险由《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与《附加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险》组合而成缴费方式:《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为3‰;意外医疗保险费率为5‰;《附加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险》每份保险费收费标准为40元。 |
| 保险责任: |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本条第一、第二和第三款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条第一、第二和第三款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本公司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住院补贴金额及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减3日给付住院补贴金。被保险人1次或者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住院补贴金以180日为限。 被保险人中途在保险单签发地范围内调动工作或者转学,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间结束。但被保险人辞职或者退学或者调动工作去外地或者转学去外地,应通过投保人向本公司办理退保手续,领取未满期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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