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浏览数:
文章摘要:产品名称: 合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类别: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公司: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16周岁―65周岁。 缴费方式: 一次性交清。 缴费期限: 一次性交清 保障期限: 一年。 产品特色: 1、 意外保障,化解人生风险给家庭造成的财务负担 2、
| 产品名称: | 合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
| 保险类别: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 保险公司: |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年龄: | 16周岁―65周岁。 |
| 缴费方式: | 一次性交清。 |
| 缴费期限: | 一次性交清 |
| 保障期限: | 一年。 |
| 产品特色: | 1、 意外保障,化解人生风险给家庭造成的财务负担
2、 保费低廉,充分体现保险价值 3、 可附加于多个主险上,有效提高保障 |
| 保险责任: | 意外身故保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该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上述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
相关文章
-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泰康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 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 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999.6)
- 泰康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泰康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 泰康家庭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 民生康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
-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民生康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 高倍给付特约保险
- 民生旅程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 民生阳光旅程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
- 民生康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学生
- 太平洋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太平洋绿色救助驾驶员人身意外伤
- 太平洋世纪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
- 太平洋 太平如意卡(2001)短期
- 太平洋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
- 太平洋附加交通意外伤害加倍给付
- 联众安顺少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联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 联众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联众附加意外伤害双倍给付保险
- 联众附加安顺意外伤害双倍给付保
- 太平无事意外伤害保险
- 太平意外伤害保险
- 太平真爱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 太平真爱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