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浏览数:
文章摘要:产品名称: 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类别: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公司: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18-60 缴费方式: 年缴、趸缴。 缴费期限: 一年 保障期限: 产品特色: 保险利益: 因意外导致身故,公司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因意外导致残疾,公司将根据
| 产品名称: | 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 |
| 保险类别: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 保险公司: |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投保年龄: | 18-60 |
| 缴费方式: | 年缴、趸缴。 |
| 缴费期限: | 一年 |
| 保障期限: | |
| 产品特色: | 保险利益: 因意外导致身故,公司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因意外导致残疾,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给付相应的保险金额。 |
| 保险责任: | 因意外导致身故,公司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因意外导致残疾,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给付相应的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而致身体残疾,本公司将根据保险单所载基本保险金额、残疾程度及〈人身保险残疾程度和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相应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末结束,则根据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度,按附表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的残疾属附表末列入的情况时,本公司有权根据该残疾善与附表中相应的残疾程度给付比例,决定保险金的给付额。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领取残疾保险金后,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又因同一原因造成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三、本公司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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