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都市白领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浏览数:
文章摘要:产品名称: e-都市白领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类别: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16-65 缴费方式: 年缴、趸缴。 缴费期限: 一年 保障期限: 产品特色: 设计灵活,满足不同需求,期限和保障内容可自主选择;保障程度
| 产品名称: | e-都市白领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 保险类别: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 保险公司: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年龄: | 16-65 |
| 缴费方式: | 年缴、趸缴。 |
| 缴费期限: | 一年 |
| 保障期限: | |
| 产品特色: | 设计灵活,满足不同需求,期限和保障内容可自主选择;保障程度高人身意外的基础上附加意外医疗,产品期限灵活,一人可购买多份,保额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尊贵人群、尊贵保障。 |
| 保险责任: |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本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本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 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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